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随《民法典》同时生效,为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和衔接建立了一套具体的规则。为便于农合机构认真学习和研究,熟悉规则变化,区联社对时间效力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 主要内容
《时间效力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其中“一般规定”五个条文,“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十四个条文,“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八个条文,“附则”一个条文。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规则,同时细化了法律事实持续发生横跨新法、旧法情况下的“分情形适用”规则,全面系统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
1、法不溯及既往。即《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已终审案件不溯及。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法典》,但《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1、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符合三个“更有利于”标准的,即能够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时间效力规定》中的第七至第九条、第十三和第十九条是有利溯及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流押流质条款效力、无效合同的补正、格式合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规定。
2、空白溯及。《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时间效力规定》中的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四至第十八条是空白溯及的体现,主要包括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僵局的破除、保理合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打印遗嘱的效力、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
(三)衔接适用的规定
1、持续性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典》,即横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其中《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至第二十四条为持续性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争议、优先承租权、诉讼离婚、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效力、侵权行为等法律适用。
2、期限(期间)的跨法适用。一般而言,新法基于填补空白,明确规定了权利行使期间的,一般均以新法施行之日作为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主要体现在《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合同解除权、胁迫结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保证期间跨法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农合机构有较大影响的条款及解读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影响及建议:对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规定施行前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民法典》规定为有效的,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可能不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程序、资产负债比例、提供担保及担保审查、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贷款用途及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为此农合机构应树立全面履行合同的观念,通过合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与审查,应事前审查有关合同事项是否属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注意约定双方的报批义务及责任。
(二)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影响及建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新增的规定有两点:第一、扩大了提示的范围,凡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文都应在提示范围内。第二、增加了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后果。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两个新增部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对金融机构的提示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一、农合机构在修订格式合同时,应规范、公平地设计格式条款内容,对于免除己方义务或增加对方责任的部分通过加黑加粗、加下划线、采用不同颜色、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标识。二、信贷客户经理要积极履行格式条款解释义务,在订立贷款合同前要对客户不理解或者与客户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文进行提示与解释。三、在产品推介过程中进行重点提示,对于线上协议,可设计采用延长客户阅读时间、对于格式条款进行独立展示、语音特别提示、客户单独确认等方式减少格式条款的风险。
(三)合同履行争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影响及建议: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以争议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合同于《民法典》实施前订立,但合同履行跨越《民法典》实施之日,《民法典》对其施行后发生的包括合同履行行为在内的全部法律事实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对于农合机构存量贷款合同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合同将会产生影响。建议:一、农合机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排查,对于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约定或不利于农合机构的约定,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二、加强员工学法用法意识,尤其是要加强对《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学习。银行信贷客户经理应认真学习《民法典》,熟悉《民法典》对于事关银行信贷业务的新增规定及变化,对于新增规定和变化了然于心,以便在信贷业务中对于增信措施评估、贷后管理或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中,能够灵活运用《民法典》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四)保证期间跨法适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若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含视为约定不明)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则保证期间仍然为二年;若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含视为没有约定)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则保证期间仍然为六个月。
影响及建议:农合机构需对存量贷款合同进行排查,例如对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进行排查,若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以及没有明确保证期间的,应及时进行补充约定。
(五)既判力对溯及力的限制。《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21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影响及建议: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法典》,但《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农合机构应对各类诉讼案件做好台账管理,充分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法务人员必须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熟知法律变化,增强诉讼案件中运用法律能力。在诉讼清收贷款中以及其他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提高诉讼技巧及法律运用技能,充分运用民法典的规定,维护农合机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