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基础类

个人自建房贷款

作者:    日期:2024-05-22 19:01:45

【产品简介】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居民发放的用于在城镇自建或大修自用住房的贷款,大修住房是指需要变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抵、质押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本办法中“城镇”,指乡镇所在地、县城城区、城市市区等。

【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含取得城镇自建房批准认可的居民)

【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岁(含)以上,到贷款到期日不超过70周岁;

2.具有经办农合机构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3.在所居住城镇有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具有稳定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有农合机构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6.借款人自建住房纳入地方建设规划,报建手续齐全,并已取得相关准建资料,或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已取得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认可、合法的有关权证及相关准建批文;

7.应有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

8.借款人新建或维修住房的自有资金应占新建或维修住房造价(含土地取得费用、基础建筑、水电安装费及基本装修费等)的50%(含)以上,并先于贷款投入使用;

9.在农合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农合机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10.农合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要素】

期限:最长20年。

额度:最高150万元。

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

【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