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信贷基础类

固定资产贷款

作者:    日期:2024-05-21 09:45:10

【产品简介】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改造的贷款。

【适用对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营利法人、有经营利润且利润可依法支配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办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相应许可的(如环保、食品、医药等),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2.在农合机构开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合机构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3.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主要股东(前十大或占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非主观恶意造成且申请本次贷款发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4.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所经营的固定资产主要还款来源为其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还款来源,还款来源有保障;

5.借款项目合法、合规,符合国家金融方针、产业政策、监管要求和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政策和农合机构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6.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7.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8.农合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要素】

期限: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及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

额度:在符合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未来经济效益、风险水平及借款人的综合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的结果合理确定。

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

【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