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的贷款。一般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适用对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
【办理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特殊行业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环保批文或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2.借款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能证明其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笔贷款前不良信用已还清,经农合机构认可的除外);
3.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4.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5.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6.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7.除信用贷款外,必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8.在农合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合机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农合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要素】
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测算营运资金总需求量和资金缺口基础上,结合其经营规模、预期效益、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
【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
[1]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等。(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