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借记卡章程 (2025版)

作者:    日期:2025-12-24 11:21:26

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借记卡章程

2025版)

 

第一条 桂盛借记卡是广西辖内各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广西农合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桂盛借记卡实行先存后取,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二条 桂盛借记卡可在广西农合机构营业机构柜面、自助设备(存取款机、智能柜台等)、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等渠道使用,也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标识且符合中国银联技术规范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自助设备使用。

第三条 广西农合机构为桂盛借记卡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桂盛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桂盛借记卡个人账户分为类账户,其中类账户为全功能账户,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理财产品等所有银行业务;类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业务。经发卡机构工作人员面对面核验身份的,类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并配发实体卡片。类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若金融监管部门最新规定对于账户限额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市(县)法人农合机构只能开立一张类账户借记卡;已开立类账户借记卡,再新开卡的,可开立类账户借记卡。同一自然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2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等特殊行业卡除外。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广西农合机构申请桂盛借记卡。

第七条 桂盛借记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其中: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工资流水证明)申领桂盛借记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领,法定代理人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且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材料。法定代理人代理申领的,视同本人申领。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出具中国护照。

(六)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申请人身份的,还应出具辅助证明材料,辅助证明材料包括:

(一)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四)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 由他人代理申领桂盛借记卡的,须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或公证书等材料,如实填写代理原因同一代理人在广西农合机构代理申领桂盛借记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他人代理申领的桂盛借记卡卡片状态为未启用,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桂盛借记卡卡片办理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激活前借记卡只收不付。法定代理人代理申领的,可由法定代理人办理卡片激活。

 第九条 个人申领桂盛借记卡,应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申请凭证上签名确认,申领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桂盛借记卡前,须仔细阅读发卡机构以电子版形式提供阅读并领用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借记卡章程(2025版)》(以下简称“本章程”)。申请人在确保阅读完毕并理解、知悉本章程内容的前提下,在桂盛借记卡申请凭证上签字,即表示持卡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认持卡人已阅读、知悉、理解、接受、承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申请类或类账户桂盛借记卡的,经发卡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为其开立实名账户并准予领卡。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开通桂盛借记卡电子现金业务功能。

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借记卡保管不善(包括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一条 桂盛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桂盛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对于电子现金账户、小额免密免签等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凭桂盛借记卡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桂盛借记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因持卡人对卡片、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带有“Quick Pass”或水波纹标识的桂盛借记卡可申请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持卡人在特定商户进行小额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进行支付或消费时,应注意密码使用安全,用手或其他遮挡物遮挡后再输入密码。在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注意用卡安全,切勿将卡交由他人代刷。

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ATM、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入卡口和密码键盘,如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告知发卡机构、跨行受理机构或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建议持卡人开通短信通功能,及时了解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磁条境外使用风险,桂盛借记卡已默认关闭境外磁条交易功能,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申请开通,风险需自担。

第十六条 同一张桂盛借记卡在所有交易渠道累计连续三次输入卡密码错误的,发卡机构有权锁定该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本人持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申请解锁或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七条 桂盛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凡因出租、出借、转让桂盛借记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对象: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三)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四)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经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发卡机构对惩戒对象实施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款第(一)项要求。

第十九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的,以存款人填写的卡号、姓名和金额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由存款人负责。通过柜面办理无卡存款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供存款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一次性存取现金或转账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广西农合机构营业机构预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桂盛借记卡被吞,持卡人应在吞卡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或通过设备的吞卡自助取回功能(需设备支持)自助取回卡片,逾期未领取的,设备所属营业机构有权销毁卡片。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开通电话银行、ATM等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机构应根据持卡人出具的签名确认申请,在审核持卡人手机号码实名性后,根据持卡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账户用途及核实结果,分类设定非柜面支付限额。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开通与广西农合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网络支付功能的,发卡机构应根据持卡人出具的签名确认申请,审核持卡人手机号码实名性后,为持卡人维护客户信息并预留手机号进行开通。持卡人应全面理解第三方支付相关条款及网络支付风险,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卡、证件号、手机号及验证码等身份识别及验证信息,勿泄露给他人。如需关闭或解除已有第三方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柜面申请、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或解除对应第三方网络支付功能。

第二十四条 桂盛借记卡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所持卡片出现损坏(如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折断等)无法使用的,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申请换领新卡。市民卡、多行业一卡通等地方性行业应用的卡种需到原发卡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桂盛借记卡遗失、被盗,应及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自挂失当日起算),客户须在有效期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逾期口头挂失不再有效。对于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卡折合一账户的卡或折挂失可分开进行、互不影响;若对账户进行挂失,将对卡、折一并挂失。

遗忘卡密码须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桂盛借记卡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六条 桂盛借记卡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凭挂失手续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市民卡、多行业一卡通等地方性行业应用的卡种需到原发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口头挂失后找回原卡的,可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凭桂盛借记卡、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撤销口头挂失。撤销书面挂失应在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办理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挂失申请书回执、桂盛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桂盛借记卡销卡,可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桂盛借记卡和凭密码办理;如卡片丢失,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凭密码办理;如卡片丢失且遗忘密码,办理书面挂失与密码挂失手续后办理。

卡折合一的桂盛借记卡销卡,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桂盛借记卡、存折、密码办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1.持卡人凭有效桂盛借记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966888客服热线投诉。

2.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营业机构查询、核对本卡交易记录。

3.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后,可按发卡机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二)持卡人的义务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桂盛借记卡及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因持卡人对卡片及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桂盛借记卡账户凭证及相关信息所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2.持卡人身份信息(如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手机号码、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变更后,须及时、如实向发卡营业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因信息资料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桂盛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4.持卡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发卡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的权利

1.如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发卡机构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如持卡人存在未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拖欠广西农合机构贷款本/息等有损农合机构利益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额外赠送或免费提供的增值VIP等服务。

2.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桂盛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桂盛借记卡、冒用他人桂盛借记卡等。

3.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发现桂盛借记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机构将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发卡机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或止付持卡人账户,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解除锁定或解除止付。

4.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桂盛借记卡为匿名、假名或者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并可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桂盛借记卡冒名账户,经被冒用身份人本人确认并出具同意销户声明后,发卡机构有权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5.为保障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桂盛借记卡发生异常交易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限制不合理交易,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6.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桂盛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7.对于桂盛借记卡账户存款,发卡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于开卡1年以上(含)无动账交易、卡主账户余额低于100元(含)且没有子账户及其它关联业务的桂盛借记卡账户(不含VIP芯片卡、社保卡),发卡机构有权纳入睡眠户或进行限制交易(降低交易限额等)管理。对于开卡连续3年以上(含)没有发生交易、卡主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子账户及其他关联业务的桂盛借记卡,发卡机构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9.对于桂盛借记卡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定期存款账户除外)或连续12个月未发生主动支付交易,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10.持卡人拒不配合发卡机构依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发卡机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11.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发卡机构有权进行限制交易管理,持卡人在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自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为其办理所有银行卡业务。

(二)发卡机构的义务

1.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桂盛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服务。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发卡机构指定营业机构核对账务。

3.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但发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必须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桂盛借记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公告,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有权追索持卡人所欠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规定、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约定发卡机构、发卡营业机构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向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有关各方产生共同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