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借记卡章程(2021修订)

作者:    日期:2021-08-30 16:30:43

 

第一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广西农合机构”)桂盛借记个人卡(以下简称“桂盛借记卡”)是广西区辖内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县级农合机构”)自愿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申请,由各县级农合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桂盛借记卡实行先存后取,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二条 桂盛借记卡可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全国农合机构”)联网营业机构柜面,以及境内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特约商户使用,并支持互联网线上支付。

第三条 各县级农合机构为桂盛借记卡发卡机构,各县级农合机构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营业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桂盛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

第四条 发卡机构、发卡营业机构、持卡人及桂盛借记卡受理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桂盛借记卡个人账户分为Ⅰ、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型账户现金存入、支取、转账、消费及账户余额等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法人农合机构只能开立一个类户;已开立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类户或类户(可在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广西农合机构申请桂盛借记卡。

申请桂盛借记卡须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签名确认即视同申请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借记卡章程》。

第七条 桂盛借记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其中,16周岁以上(含)至18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证明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桂盛借记卡

第八条 代理申领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代办理由”,原则上个人代理申领桂盛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代理开立的桂盛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桂盛借记卡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未激活的卡片只收不付。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桂盛借记卡可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个人申领桂盛借记卡,应按照发卡营业机构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签名确认,申领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本人在开户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认知悉、理解、接受、承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申请Ⅰ类或Ⅱ类账户桂盛借记卡的,经发卡营业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为其开立实名账户并准予领卡;申请Ⅲ类账户桂盛卡的,经发卡营业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为其开立Ⅲ类账户桂盛卡,Ⅲ类账户无实体卡。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开通桂盛借记卡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一条 桂盛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桂盛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对于电子现金账户、小额免密免签等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凭桂盛借记卡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桂盛借记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因持卡人对卡片、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桂盛借记卡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和密码在广西农合机构认可的特约商户或银联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广西农合机构联网营业机构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指定业务,也可在全国农合机构联网营业机构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办理指定业务。

第十三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带有“Quick Pass”或水波纹标识的桂盛借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特定商户进行小额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进行支付或消费时,应注意密码使用安全,用手或其他遮挡物遮挡后再输入密码。在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注意用卡安全,勿将银行卡交他人代为刷卡。

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ATM、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入卡口和密码键盘,如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告知发卡机构、受理机构或报警。

第十五条 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建议持卡人开通短信通功能,及时了解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针对磁条境外使用风险,桂盛借记卡已关闭境外磁条交易功能,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966888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开通,但风险自担。

第十七条 同一张桂盛借记卡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卡密码错误的,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持银行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申请解锁或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 桂盛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凡因出租、出借、转让桂盛借记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发卡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第十九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的,以存款人填写的卡号、姓名和金额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由存款人负责。无卡存款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供存款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一次性存取现金或转账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联网营业机构预约。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桂盛借记卡被吞,持卡人应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或通过设备的吞卡自助取回功能(需设备支持)自助取回卡片,逾期未领取的,设备所属营业机构有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签名确认,发卡机构审核持卡人手机号实名性后可为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ATM等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并根据客户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分类设定非柜面支付限额。

第二十三条 经发卡机构审核持卡人手机号实名性的桂盛借记卡具备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通过广西农合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开通其对应的支付功能,持卡人应全面理解第三方支付相关条款及网络支付风险,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证件号、手机号及验证码等身份识别及验证信息,勿泄露给他人。如需关闭或解除已有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柜面申请、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或解除对应第三方网络支付功能。

第二十四条 桂盛借记卡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所持卡片出现损坏(如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折断等)无法使用的,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五条 桂盛借记卡遗失、被盗,应及时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持卡人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分为5天内有效和长期有效,由客户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客户须在有效期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对于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卡折合一账户的卡或折挂失可分开进行、互不影响;若对账户进行挂失,将对卡、折一并挂失。

遗忘卡密码须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桂盛借记卡到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申请密码挂失并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六条 桂盛借记卡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凭挂失手续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市民卡等地方性行业应用的卡种需到发卡机构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广西农合机构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受理书面挂失之前找回原卡的,可到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凭桂盛借记卡、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撤销口头挂失。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1.持卡人凭有效桂盛借记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966888客服热线投诉。

2.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营业机构查询、核对本卡交易记录。

3.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按发卡机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二)持卡人的义务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桂盛借记卡及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因持卡人对卡片及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桂盛借记卡账户凭证及相关信息所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2.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后,须及时、如实向发卡营业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因信息资料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桂盛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的权利

1.如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发卡机构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桂盛借记卡;如持卡人存在未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拖欠贷款本/息等有损广西农合机构利益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或权益。

2.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桂盛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桂盛借记卡、冒用他人桂盛借记卡等。

3.对于桂盛借记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机构将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或止付持卡人账户,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

4.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桂盛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并可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保障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桂盛借记卡发生不合理交易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限制不合理交易,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对于桂盛借记卡冒名账户,经被冒用身份人合规确认并出具同意销户声明后,发卡机构有权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5.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桂盛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6.对于桂盛借记卡账户存款,发卡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于开卡1年以上(含)无动账交易、卡主账户余额低于100元(含)且没有子账户及其它关联业务的桂盛借记卡账户(不含VIP芯片卡、社保卡),发卡机构有权进行限制交易管理。对于开卡3年以上(含)没有发生交易、卡主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子账户及其他关联业务的桂盛借记卡,发卡机构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8.对于桂盛借记卡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定期存款账户除外)或连续12个月未发生主动支付交易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二)发卡机构的义务

1.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桂盛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服务。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发卡机构指定联网营业机构核对账务。

3.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条 桂盛借记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公告,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有权追索持卡人所欠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规定、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约定发卡机构、发卡营业机构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向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共同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