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相关要求,对在我社(行)开立银行账户时所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到我社(行)进行相关信息更新的个人客户,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社(行)将中止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直至其到我社(行)更新证件有效期。中止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一、证件已过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中止办理签约、开销户和换卡等非动账类业务。
二、证件已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除中止办理签约、开销户和换卡等非动账类业务外,还将中止办理个人网银、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柜面等渠道的支付业务(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年费批量扣费、短信通批量扣费、批量代收代付业务、查控系统发起扣划等业务除外)。
如果您留存在我社(行)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或即将到期,为保证您业务的正常办理,请您尽快持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我社(行)营业网点进行相关信息更新。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我社(行)各营业网点或0771-966888客服热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8年10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