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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专栏

农信社合规文化建设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1年05月18日 07 版))

作者:     日期:2011-04-21 12:19:43

        ◎李维林
        近期发生的一些金融案件,既反映出了当前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案防体系存在着重大漏洞,又反映出了金融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不强、合规文化建设基础薄弱的问题。本文拟就当前农信社的合规文化建设谈几点看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些行社领导对当前农信社合规文化建设缺乏清醒地认识,没有把合规文化建设作为责任工程和系统工程对待,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合规建设的倾向。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机构通力协作、相互联动、发挥合力。当前农信社合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过分依靠监审保的力量,上紧下松、条线责任不明、部门配合不到位,没有形成合规建设的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农信社对待各种违规行为,往往重查轻处。有些行社对违规违法行为,不敢问、不敢查、不敢报、不敢惩。在责任追究时,普遍存在只追究基层责任不追究管理机构责任,只追究当事人责任不追究相关环节领导的责任问题。
        目前部分农信社考核机制不活、用人机制单一、“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存在。年轻员工缺乏锻炼空间和宽松的成长环境,致使一些人才流失。
        加强合规建设的措施
        营造合规建设的浓厚氛围。把合规工作与业务发展、风险管控放在一起同安排、同落实、同督导,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合规体系、明确合规职责统筹兼顾各方面工作,促使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力量对现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梳理每一项具体业务是否有完整的流程和操作标准,是否存在制度管控遗漏和死角,对查出的风险点立即进行整改,堵塞风险隐患。
       夯实全程合规的基础。一是加强信贷合规建设。通过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抓信贷人员合规,通过执行“贷款新规”抓信贷操作合规,通过治理调查不尽责、担保手续落实不到位、贷款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抓信贷合规治理。二是加强财会合规建设。首先,要严格落实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范,认真执行柜员设置、授权对账等柜面操作规范。其次,不做假账和假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再次,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成本控制,从严查处帐外经营、收入不入账、虚报虚列财务支出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团队合规建设。加强员工招录、干部选拔、干部行为管理,把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进取和奉献意识强的员工,调整到重要工作岗位进行培养,不断提高农信社系统员工的综合素质。四是加强案防合规建设。全面落实“一案四问责(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双线(业务管理线和监督线)”追责,以及重大案件“上追两级”制度,以此消除不安定因素,堵住发案根源。
        构建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第一,合规要从领导做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出:“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各级行社领导班子要从自身做起,做合规管理的坚定组织者和践行者,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导 
         向、带动作用,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第二,合规要从管理部门做起。各行社管理部门作为合规政策的传导者和合规管理的执行者,要确保各项管理活动合规、有效,形成正向传导效应。第三,合规要从每个员工做起。每个员工都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业绩与合规的关系,业绩的创造必须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之上,合规的业绩要努力去创造,不合规的业绩坚决不要。二要处理好名利与合规的关系,在合规的前提下,追逐名利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名利而突破合规的防线。三要处理好效率与合规的关系,工作效率的提高不能抛弃合规约束,要在保证合规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农信联社)

         防范信贷风险的六道防线
      《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 》( 2011年05月18日   07 版)
        ◎陈光胜
        防范信贷风险,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筑牢信贷资金效益的基础。因此,强化贷款发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已成为中小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笔者总结了贷款发放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和办法,提出以六道防线从源头上堵塞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其具体做法是:基层社信贷员审批单笔0.5万元以下的贷款,基层社主任审批单笔1万元以下的贷款,基层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5万元以下的贷款,超过5万元的贷款送联社审查、审批;在信贷员审批权限内,是A角调查审批的,在办理贷款发放时,由B角填制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反之则由A角办理填制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据和合同上签字时,拍摄借贷双方经办人经办现场的照片,当将打印出来放入档案;借款人凭身份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在信用社开立的存折,由柜台内勤人员录入新发放的贷款,所有新发放贷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先转入借款人的存款帐户,再由借款人支取使用,属受托支付情节的按受托支付的规定办理;基层社主任每月抽查每个信贷员管辖的5笔贷款,联社每季抽查两个基层社主任管辖的5笔贷款;对同一片区管辖满三年的信贷员,调整其分管片区,实行岗位轮换。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农信联社)

       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启示
      《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 》( 2011年05月18日   07 版)
       ◎皮育生
       邓瑶瑶
       日前,湖南省新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当地农信联社诉被告王某及其妻倪某关于拖欠该社22.2万元的贷款逾期拒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笔者总结了此次案件的经验教训,深入反思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并对类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其对于今后农信社信贷资金的发放和后续管理具有借鉴作用。
       案情简介
       王某先后从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在新宁县农信联社黄龙信用社借款7笔共计本金22.2万元,并于2006年9月以办河砂场所需资金为由提出申请,将上述本金重新立据借款22.2万元。而后王某于2007年7月1日还息5000元后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多次催收无效,该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所欠贷款全部本息。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以与该社所签借款合同及所立借据约定的相关要素缺位,即针对此笔借款本金中有7万元是转据前借款孳生利息、转据时借款合同未约定利率及借据约定的到期日有更改痕迹等三项事由,分别以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的相关规定、要求偿还利息与合同约定事实不符和借据约定的借款到期日更改前日期已逾诉讼时效而丧失实体胜诉权为由提出抗辩,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针对以上抗辩,该社以能表现被告真实意志的亲笔所签借款申请书、借据及1999年人民银行对“禁止息转本”废止性规定、《合同法》第211条和《贷款规则》第16条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和被告2007年7月1日之还息凭证及借据借款到期日与被告所写借款申请中“借款三年”相一致且被告不能提供自有借据第三联为据,对被告的抗辩进行辩驳。经过一番举证、质证,法院因被告所提证据不足而采信了该社所提证据并采纳了原告的全部意见。在此情形下,王某夫妻在法院调解下一次性偿还了贷款本息28万元。
        存在风险
        此次案件被告对其所提抗辩事由虽因举证不能而未能为法院采信,但是该社在案件庭审举证与质证中纰漏的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问题不得不让人引以深思。具体问题表现:一是丧失诉讼时效风险。在此案件中,作为借款合同约定必要要素的到期日期存在更改痕迹,虽然借据借款到期日的更改与被告借款申请一致,但证据明显存有疑点。根据《证据法》存疑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提出反证或判决后上诉,该社的诉讼请求就存在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二是收息效益风险。由于贷款发放程序不到位,此笔贷款借据约定必要贷款利率要素的缺位且又无借款合同,使得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利率的适用难以掌握,而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规定又是按基准利率执行且各专业银行的利率浮动又千差万别,存在利息损失的风险。三是行业形象风险。虽然1999年人民银行的正式规定已将“禁止息转本”的规定废除,且此次王某的息转本是在其真实意志下自愿为之,但此举或多或少对本单位的行业形象有所损害。
        几点启示
       基于以上案例审理所纰漏的该社贷款发放与后续管理问题,为更好的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贷款客户信息的采集必须真实有效,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特别是借据与借款合同不仅要配套而且内容要完全一致。
       贷款操作流程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有序进行,借据与合同要素须齐全,任何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或添加,一旦形成纠纷,不致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风险和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对实行按季结息的贷款客户,如未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应要求其在收息凭证上签字认可。
       借款置换应当坚持利随本清,不得将积欠利息附在新据上清收,以免造成利息管理上混乱且影响信用社行业形象。
       加强信贷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把一切风险根除在源头,对诉后贷款造成的损失,严格按照省联社《整治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宁县农信联社)

        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
      《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 》( 2011年05月18日   07 版)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